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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商發佈2017年網絡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中安在線 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合肥市工商局發佈瞭2017年度網絡消費維權十大案例,美團、瓜子網購車平臺等均上榜。

1、網購七日欲退貨適用范圍先弄清

2017年7月,廬江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夏先生投訴,稱其於2017年6月15日在淘寶網通過代購購買的愛步鞋因為尺碼偏大想要退貨,商傢以代購為由拒絕退貨。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及時聯系消費者,同時瞭解商傢在網上標註及消費者確認情況,向商傢宣傳瞭《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商傢認識到自身問題給予退貨處理。

工商點評: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代購商品如屬於消費者定作商品的,應當如實標註。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於屬於消費者定作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應當進行明確標註。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2、商品安裝出問題商傢全責應賠償

2017年12月17日,巢湖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某消費者投訴,稱其在TCL京東直營店購買一臺價值699元的洗衣機。當日,商傢派師傅上門安裝,12月19日該消費者發現水龍頭漏水,並損壞瞭傢具、地板,經多次與商傢協商未果,投訴至工商部門,要求商傢進行賠償。經工作人員多次調解,2018年1月29日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商傢一次性賠償消費者傢具損失3600元。

工商點評:隨著網絡商品交易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從網上新竹靜電機推薦|新竹靜電機推薦廠商購買傢電等需要上門安裝的商品。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3、共享汽車助出行服務保障需跟上

2017年12月,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王先生投訴,稱其通過一步用車APP租用瞭一輛共享汽車,行駛途中汽車拋錨,聯系商傢後,對方要求其原地等待,因等待時間過長,導致王先生歸校太晚,被全校通報批評。王先生遂要求商傢賠償一天免費使用劵,商傢拒絕後,王先生投訴至工商部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及時與王先生及商傢取得聯系,瞭解具體情況後,工作人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該公司為王先生免去瞭事故當天共享汽車使用費用。

工商點評:共享汽車為人們的出行帶來瞭便利,是當前共享經濟的一種體現。商傢在提供共享汽車服務時,理應保證所提供車輛的各項性能完好,降低車輛故障發生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網站承諾有出入退還費用加賠付

2017年3月,合肥市工商局網監局接到某消費者投訴,稱其在春節期間前往三亞出遊,在美團網上預訂當地公寓形式酒店入住,預訂金額為1400元,當晚到店後發現與宣傳承諾的內容不符,隨即與該網站聯系取消預定並入住其他酒店。回合肥後多次與網站聯系退款桃園靜電機推薦|桃園靜電機推薦廠商,網站均拒絕全額退款,僅承諾賠付500元券下次消費使用。網監局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後,及時與該網站負責人聯系,經多次協商,最終該網站與消費者達成退款協議,退還預訂費用及賠付相應損失。

工商點評:假期出遊預訂酒店,應當仔細瞭解酒店提供的服務范疇及取消訂單的退款事項。在實際入住時,遇到問題應當及時與網站溝通,並保存憑證,便於維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5、預付貨款定買賣信守承諾需始終

2017年11月10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李女士投訴,稱其9月30日在鮮豐水果網上商城購買瞭榴蓮並支付瞭貨款,但商傢稱沒有現貨。李女士等待一個月後,榴蓮到貨,但商傢表示現在榴蓮漲價,需要李女士補差價。李女士認為,是自己付款後商傢無貨才造成延遲拿貨,不能以現在的市場價為準,希望工商部門協調解決。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及時聯系當事雙方瞭解情況。經調解,商傢最終表示不需要李女士補差價,雙方達成和解。

工商點評:買傢付款後,交易已經達成。賣傢因自身原因,導致履行承諾延遲,消費者有權要求賣傢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差價損失應由賣傢承擔。《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

6、合同約定謹遵守履約末成要補償

2017年2月14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戚先生投訴,稱其通過某外賣平臺訂購“幸福花藝”門店的11朵價值133元玫瑰花送到約定地點,但是收花人也未能如約收到鮮花,商傢訂單卻顯示完成,聯系商傢未果。戚先生“美好的浪漫”之舉成空,極為失望和不滿,投訴商傢欺詐消費者。工作人員接訴後,及時到“幸福花藝”門店瞭解情況,該店負責人承認是自身過錯,表示願意退還消費者全款並給予相應補償,同時對消費者表達瞭歉意,消費者表示理解並對執法人員的工作表示滿意。

工商點評:商傢在保證商品質量的同時,應當按照事先約定履行承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利息及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7、網購商品退款難工商出手解煩憂

2017年4月,長豐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莫先生投訴,稱其從網上訂購瞭格美公司的橙汁自動榨汁機4臺,每臺45800元,實際隻收到商傢的兩臺自動榨汁機,剩餘兩臺一直沒有發貨,莫先生於2017年1月9日提交瞭兩臺機器9萬多元的退款申請,但是商傢因諸多理由,遲遲未退款,莫先生為此很煩惱。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及時與商傢取得聯系,宣傳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商傢認識到自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退回投訴人9萬多元的購貨款,投訴人對長豐縣市場監管局工作非常滿意。

工商點評:商傢應按照消費者訂單需求履行約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工商部門可以依法處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8、廣告宣傳有虛假誤導消費嚴查處

2017年10月,合肥市工商局網監局接到某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其看到合肥同濟泌尿專科醫院廣告宣傳“3-5天徹底根治”相關疾病誤導患者,因被廣告吸引到醫院接受治療,但花費大量醫藥費用依然反反復復發作,因此引發糾紛。工作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後,進行全面調查,依法進行調解,同時對該院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違法廣告的行為立案查處。

工商點評:虛假醫療廣告不僅嚴重擾亂瞭醫療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對消費者造成瞭比一般虛假廣告更嚴重的影響,危害到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醫療機構違反《廣告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工商部門依法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二十萬元上以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佈虛假廣告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醒消費者擦亮雙眼辨別虛假醫療廣告,不要輕信所謂“神奇療效”,以免上當受騙。如果發現是虛假違法廣告的,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9、平臺交易享便利規范經營應牢記

2017年12月23日,合肥市工商局網監局接到消費者黃先生投訴,稱其通過瓜子網購車平臺簽訂三方購車合同,繳納購車服務費2000元及購車押金500元,後因賣傢違約,瓜子網同意返還購車服務費及購車押金但未履行,消費者聯系未果投訴至工商部門。網監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後,及時與瓜子網經營者車好多舊機動車經紀(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聯系,該公司反饋賣傢單方違約且有跑單嫌疑,但沒有有效的證據。執法人員“送法上門”開展普法宣傳,並多次溝通,最終瓜子網合肥地區負責人願意按照合同約定返還購車服務費2000元以及買賣雙方購車押金各500元,共計3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工商點評:第三方交易平臺作為買賣雙方網上交易的溝通橋梁,在電商服務業發展中起到瞭重要作用。為維護交易秩序,平臺應當加強自身服務規范,註重履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10、市場競爭須公平刷單炒信不可為

2017年12月,合肥市工商局網監局接到消費者魏先生舉報,稱合肥驛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欺騙學員,淘寶刷單。工作人員接到舉報後,及時聯系消費者瞭解詳細情況,並展開初步調查。經查,該公司為其學員提供刷單服務以獲取利益,屬於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工商點評:網絡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但一直以來商傢刷單現象成為難以根除的“毒瘤”。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於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台北靜電機推薦|台北靜電機推薦廠商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若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刷單風險性也越來越大,一味刷單的操作模式,並不能帶來長久利益。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重拳打擊刷單,做為網絡經營者,也應當嚴以自律,堅守底線,誠信經營,才能讓企業持續健康發展。(華傳璽 記者符秀雲)


原標題:合肥工商發佈2017年網絡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來源:中安在線作者:華傳璽 符秀雲編輯: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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